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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小字第 18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小字第1848號 上 訴 人 薛玉枝             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麟磁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,50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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