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848號
上 訴 人 薛玉枝
之5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麟磁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,500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佳瑩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