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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中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友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日南 訴訟代理人 何弘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家祥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3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,50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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