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號
上 訴 人 友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日南
訴訟代理人 何弘祥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家祥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
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36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1,50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
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佳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