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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小字第 23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小字第23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展瑞鍛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碧 一、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佩玟間請求給付工程   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  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    ,000元,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  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  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 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上訴   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 二、另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,載明「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   令及其具體內容,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  具體事實」,並備繕本1份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5 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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