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35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展瑞鍛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彩碧
一、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佩玟間請求給付工程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
,000元,
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
,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上訴
裁判費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二、另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,載明「㈠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
令及其具體內容,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
具體事實」,並備
繕本1份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