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725號
原 告 來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錦
訴訟代理人 林郁邦
被 告 張展榕
訴訟代理人 王青竹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15日上午9 時15分
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施懷閔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童秉三
註: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因車輛毀損所生之營業損失,
惟
就原告所受營業損失金額究為若干一事,尚有疑義,故需
再
開辯論,並請原告提出
系爭受損車輛於事故前半年出租之相
關資料(如
租賃契約等,須有租用系爭車輛之價格)到院;
另被告則應提出
答辯狀就原告主張逐項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