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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小字第 27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小字第2725號 原   告 來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錦 訴訟代理人 林郁邦 被   告 張展榕 訴訟代理人 王青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15日上午9 時15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註: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因車輛毀損所生之營業損失,惟 就原告所受營業損失金額究為若干一事,尚有疑義,故需再 開辯論,並請原告提出系爭受損車輛於事故前半年出租之相 關資料(如租賃契約等,須有租用系爭車輛之價格)到院; 另被告則應提出答辯狀就原告主張逐項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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