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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小字第 293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中小字第2939號 原   告 鑫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興 被   告 飛比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叁拾捌元,及自民國101年 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兩造爭執要旨: 原告主張: 兩造於民國100年12月間訂定施作太陽能發電工程契約(下 稱系爭工程契約),被告同意原告之報價。嗣原告於同年12 月18日已施作完成,惟被告迄今仍未依約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(下同)98,438元(其中包含安裝及系統測試82,688元、台 電錶箱及外線架設安裝費15,000元及稅金),為此提起本訴 訟,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 被告抗辯: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內容籠統,僅寫安裝及系統 測試,因為系爭工程係業主即訴外人鄭文明於100年委託被 告公司安裝,被告陸續須向業主作售後服務,而原告並未提 出驗收證明、測試報告,以及細項施工材料、施工工錢等細 項,且因系爭工程尚未經過被告的驗收,所以拒絕付款,若 原告提出測試報告則願意給付工程款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 回。 本院之判斷: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12月間訂定稱系爭工程契約,被 告同意原告之報價,嗣原告於同年12月18日已施作完成,惟 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工程款98,438元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估價 單、統一發票、電子郵件列印資料2張等件為證,為被告所 不爭執,應堪信為真實。 ㈡按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 他方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,民法第490條定有明文 。故承攬人若完成承攬工作,定作人依約即有給付承攬報酬 之義務。次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 告不否認原告已完成系爭工程,但抗辯原告應先提出驗收證 明或測試報告完成驗收後,始願意給付系爭工程款項云云, 惟兩造於簽訂契約時未約定原告須提出測試報告作為驗收條 件,為兩造所不爭執(參本院10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第 3頁),可見測試報告是否為系爭工程驗收條件,原告依約是 否有提出測試報告之義務,甚有疑問。再者,原告已依約履 行系爭工程施作之主給付義務,被告即應履行其給付承攬報 酬之主給付義務。縱解釋原告依約有提出上開測試報告或驗 收證明之義務,則該義務與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之主給付義務 亦非立於同時履行抗辯之地位,是被告抗辯原告應先提出測 試報告始願給付系爭工程款云云,委無足採。從而,原告依 約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,為有理由,應屬可採。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 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 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 無法律可據者,週利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 第203條亦有明定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工程款請求權,原告 並未舉證證明其給付有確定期限,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 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,被告始負遲延責任。準此, 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年12月25日起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遲延利息,核無不合。 ㈣綜上,原告依據系爭工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98,438元工程款 ,及自民國10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,經 審酌結果,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 敘明。 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79條規定,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,000元(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被 告負擔。 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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