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939號
上 訴 人 飛比特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季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438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佳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