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1年度中小字第571號
原 告 薇美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永陽
被 告 吳麗吉 原住臺中市.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100年12月17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(包括
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費)由
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國華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