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1年度中小字第991號
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文山
訴訟代理人 詹紹明
被 告 三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盈達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8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,及自民國101年4月12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國華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