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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救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中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楊竣傑 聲 請 人 廖雪如 相 對 人 御品窗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豐鍌 上列與相對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 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,不在此限,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(即本院101年 度中勞簡字第33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顯無勝 訴之望,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及審查決定通知書各一紙 附卷可稽,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 形,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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