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救字第40號
聲 請 人 陳氏秋瓊即 TRA.
代 理 人 徐祐偉
律師
相 對 人 二零八八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筱筠
上列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,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
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
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但另
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,不在此限,法律扶助法第62
條亦有規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(即本院101年
度中勞簡字第71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
非顯無勝
訴之望,
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,
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
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一紙附卷
可稽,
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,故聲請
人聲請訴訟救助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
台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佳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