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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10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墊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1009號 原   告 遠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四賽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被   告 張庭榕 法定代理人 張滄富       林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6日上午10時5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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