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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10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墊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1009號 上 訴 人 被   告 張庭榕 法定代理人 張滄富       林特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墊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美金10,000元 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800元,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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