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44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風華天生活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吟惠
上列
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雅園新潮餐飲事業有限公司
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31,75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160
元,此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
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施慶鴻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