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44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超王捷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瑞星
上列
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旭煒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
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5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8,625元,此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