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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14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14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超王捷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旭煒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萱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 該裁定業於102年3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附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 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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