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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14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1494號 原   告 翰林園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陳坤英 人 上二人共同 吳瑞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被   告 億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文信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6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訴訟代理人、被告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,不另通知 。 二、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2年3月31日前就以下事項提出準備書 狀,繕本並逕送被告訴訟代理人: ①100年5月13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會議通知,及會議紀 錄所記載「其他事項討論」之提案資料。 ②101年4月8日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的會議通知。 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之「規約」如何等同於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(請參考同條例第8、10、16、29、3 7條)? 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之規範客體係「共用部分」 ,如何適用於本案屬於「約定專用部分」之法定空地? ⑤原告陳坤英所有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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