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494號
原 告 翰林園管理委員會
兼法定代理 陳坤英
人
上二人共同 吳瑞堯
律師
訴訟
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
被 告 億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文信
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6日下午3時30
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訴訟代理人、被告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,不另通知
。
二、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2年3月31日前就以下事項提出
準備書
狀,
繕本並逕送被告訴訟代理人:
①100年5月13日之區分
所有權人會議的會議通知,及會議紀
錄所記載「其他事項討論」之提案資料。
②101年4月8日
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的會議通知。
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之「規約」如何等同於區
分
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(請參考同條例第8、10、16、29、3
7條)?
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之規範客體係「共用部分」
,如何
適用於
本案屬於「約定專用部分」之法定空地?
⑤原告陳坤英所有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