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664號
原 告 衛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邱麗華
訴訟代理人 王清斛
被 告 張沛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所
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關於車牌號碼「O二八-ZT號」之記載(見主文欄第一
項,
暨事實及理由欄二、第四行),應更正為「O二八-ZJ號
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慧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