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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16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1664號 原   告 衛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邱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清斛 被   告 張沛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所 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車牌號碼「O二八-ZT號」之記載(見主文欄第一 項,暨事實及理由欄二、第四行),應更正為「O二八-ZJ號 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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