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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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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16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1692號 原   告 一協茂鐵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富池 被   告 合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東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,此在 簡易程序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亦適用之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完全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 月15日以101年度中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裁判費1,930元。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1日送達原告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 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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