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
上 訴 人 西維思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思成
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宜萱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
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4,140元,上訴人已繳納3,150元,尚餘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