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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19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上 訴 人 西維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成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宜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 對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,140元,上訴人已繳納3,150元,尚餘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8  日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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