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77號
原 告 禾昌噴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 蜂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尹祿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36,800元,
應徵
裁判費7,1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
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,11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石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