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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19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1977號 原   告 禾昌噴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 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祿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36,800元, 應徵裁判費7,1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,11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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