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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21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攤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2184號 原   告 呂禮滄       呂羅峰鴦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被   告 明華被服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源 訴訟代理人 周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華被服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攤位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呂禮滄部 分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7400元,原告呂羅峰鴦部分核定為574 00元(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函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攤位之現 值各為574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1000元。原告呂禮滄前 已補繳裁判費1000元,而原告呂羅峰鴦尚應補繳10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告呂羅峰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呂羅峰鴦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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