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84號
原 告 呂禮滄
呂羅峰鴦
訴訟
代理人 黃士哲
律師
被 告 明華被服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寶源
訴訟代理人 周秀玲
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華被服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攤位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呂禮滄部
分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7400元,原告呂羅峰鴦部分核定為574
00元(本院
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函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攤位之現
值各為574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1000元。原告呂禮滄前
已補繳裁判費1000元,而原告呂羅峰鴦尚應補繳10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呂羅峰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原告呂羅峰鴦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謝慧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