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635號
原 告 王湘嵐
被 告 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春子
被 告 王百祿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
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
13日以101年度中補字第1244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
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件
附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謝慧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