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690號
上 訴 人 施亞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5,000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3,6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國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