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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29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2912號 原   告 三杰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 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5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,980元,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;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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