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912號
原 告 三杰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
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5
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2,980元,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稽;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佳瑩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