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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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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29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2924號 原   告  張志明 被   告  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月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捌佰貳 拾參元,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陳月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100年12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,其中新臺幣伍仟參佰零玖元由 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負擔,其餘新臺幣壹仟參佰零壹元由被 告陳月津負擔。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原告主張被告透過原告向訴外人卜興企業有限公司訂購貨品 ,並交付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、如附表一所示、 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(下同)489,823元之支票3紙及被告陳 月津所簽發、如附表二所示、票面金額為12萬元之支票1紙 ,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,竟遭受 退票,原告代被告處理與卜興企業有限公司間之貨款問題後 ,卜興企業有限公司遂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付原告。爰依 據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被告陳月津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 示之金額、利息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係向材料商卜興企業有限公司訂購材料用以 施作工程始簽發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被告施作之工程 尚未驗收,仍有尾款未收取,亦與業主進行訴訟中,故需向 業主收取工程款後,才有能力支付原告票款等語,資為抗辯 。並聲明: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,核與 原告所述各節相符,並被告所不爭執,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 事實為真正。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,另 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,又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 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6釐計算,票據法第5條、第126條、 第133條規定甚明。從而,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,訴請被 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89,923元,及分別按附 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;被告陳月津應給付原告12萬元,及自民國100年 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至被告辯稱伊施作之工程尚未驗收, 且與業主訴訟中,須待驗收領取工程款後始能付款云云,然 被告所辯乃其與業主間之另一法律關係,要與原告無涉,被 告不得以之拒絕給付系爭票款,被告所辯洵不足採, 四、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6,610元 (即裁判費6,610元),其中5,309元由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 公司負擔,其餘新臺幣1,301元由被告陳月津負擔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表一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票據號碼 │票載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付 款 人│提示日 │利息起算日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UA0000000 │100年12月10 │14,640元 │聯邦商業│100年12月12 │100年12月12 │ │ │ │日 │ │銀行台中│日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UA0000000 │101年2月28日│44,310元 │聯邦商業│101年3月8日 │101年3月8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銀行台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UA0000000 │100年12月31 │430,873元 │聯邦商業│101年1月2日 │101年1月2日 │ │ │ │日 │ │銀行台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票據號碼 │票載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付 款 人│提示日 │利息起算日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NA0000000 │100年12月10 │120,000元 │花蓮第二│100年12月12 │100年12月12 │ │ │ │日 │ │信用合作│日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社太平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社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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