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924號
原 告 張志明
被 告 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陳月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捌佰貳
拾參元,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陳月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100年12月
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,其中新臺幣伍仟參佰零玖元由
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負擔,其餘新臺幣壹仟參佰零壹元由被
告陳月津負擔。
本判決得為
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透過原告向訴外人卜興企業有限公司訂購貨品
,並交付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、如附表一所示、
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(下同)489,823元之支票3紙及被告陳
月津所簽發、如附表二所示、票面金額為12萬元之支票1紙
,
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,竟遭受
退票,原告代被告處理與卜興企業有限公司間之貨款問題後
,卜興企業有限公司遂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付原告。
爰依
據票據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如主
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被告陳月津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
示之金額、利息等語,
並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係向材料商卜興企業有限公司訂購材料用以
施作工程始簽發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被告施作之工程
尚未驗收,仍有尾款未收取,亦與業主進行訴訟中,故需向
業主收取工程款後,才有能力支付原告票款等語,資為
抗辯
。並聲明: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支票
暨退票理由單為證,
核與
原告所述各節相符,並被告所不爭執,
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
事實為真正。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
所載文義負責,另
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
擔保支票之支付,又執票人向支票
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
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6釐計算,票據法第5條、第126條、
第133條規定甚明。從而,原告本於票據
法律關係,訴請被
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89,923元,及分別按附
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
算之利息;被告陳月津應給付原告12萬元,及自民國100年
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至被告辯稱伊施作之工程尚未驗收,
且與業主訴訟中,須待驗收領取工程款後始能付款
云云,然
被告所辯
乃其與業主間之另一法律關係,要與原告
無涉,被
告不得以之拒絕給付
系爭票款,被告所辯
洵不足採,
四、
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
適用
簡易訴訟
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
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6,610元
(即
裁判費6,610元),其中5,309元由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
公司負擔,其餘新臺幣1,301元由被告陳月津負擔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呂麗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
附表一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票據號碼 │票載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付 款 人│提示日 │利息起算日 │
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UA0000000 │100年12月10 │14,640元 │聯邦商業│100年12月12 │100年12月12 │
│ │ │日 │ │銀行台中│日 │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UA0000000 │101年2月28日│44,310元 │聯邦商業│101年3月8日 │101年3月8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銀行台中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UA0000000 │100年12月31 │430,873元 │聯邦商業│101年1月2日 │101年1月2日 │
│ │ │日 │ │銀行台中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票據號碼 │票載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付 款 人│提示日 │利息起算日 │
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NA0000000 │100年12月10 │120,000元 │花蓮第二│100年12月12 │100年12月12 │
│ │ │日 │ │信用合作│日 │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社太平分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社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