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980號
原 告 張之毓即張美娟
被 告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
法定
代理人 劉正倫
被 告 越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
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0日
以101年度中補字第1407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。
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1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
。又原告雖對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
抗告,然經本院裁定駁
回確定在案(本院101年度抗字第211號),是
揆諸首開法文
意旨,原告仍須遵期繳納裁判費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
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謝慧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