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冠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8萬60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2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附註:上訴人應補提上訴狀繕本於本院,或逕寄對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7 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7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