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00號
上 訴 人 冠喬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金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8萬6050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,2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附註:上訴人應補提上訴狀
繕本於本院,或逕寄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