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030號
上 訴 人 金威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俶朱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志勇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02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
5,6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國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