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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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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30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公司印鑑資格章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3074號 原   告 鑫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其昌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被   告 施允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允中間請求交付公司印鑑資格章等事件,原告 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惟查,本件原告起 訴之聲明,係以公司印鑑資格章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該交付 請求權之價額,應斟酌原告因交付印章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 (參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9號判例要旨),故本件原告之請 求交付為公司印鑑資格章,其性質核屬財產權之訴,而非非財產 權之訴訟,又交付印章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顯非僅重刻印章或 向銀行申請變更印鑑之費用,亦難認定原告可受之利益價額,故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誠屬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,以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而定之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7,335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,000元,尚餘14,335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14,335元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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