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074號
原 告 鑫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其昌
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
律師
被 告 施允中
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允中間請求交付公司印鑑資格章等事件,原告
起訴雖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
惟查,
本件原告起
訴之聲明,係以公司印鑑資格章交付
請求權為
訴訟標的,該交付
請求權之價額,應斟酌原告因交付印章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
(
參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9號判例
要旨),故本件原告之請
求交付為公司印鑑資格章,其性質
核屬財產權之訴,
而非非財產
權之訴訟,又交付印章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顯非僅重刻印章或
向銀行申請變更印鑑之費用,亦
難認定原告可受之利益價額,故
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誠屬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
規定,以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
而定之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7,335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,000元,尚餘14,335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
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14,335元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石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
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