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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31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3122號 原   告 金禾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紹賢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  告 楊林玉盆       楊錦福       楊清水       楊素娟 被告兼上列 四人共同訴 訟代理人  楊文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余珍       楊清水 被   告 楊文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2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3 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備註:被告楊清水係兼被告楊文杰之訴訟代理人,是否亦兼其他 被告楊林玉盆、楊錦福、楊素娟之複代理人?請具狀說明,或逕 提出被告楊林玉盆、楊錦福、楊素娟之委任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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