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22號
原 告 金禾昌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紹賢
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
律師
被 告 楊林玉盆
楊錦福
楊清水
楊素娟
被告兼上列
四人共同訴
訟代理人 楊文杰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林余珍
楊清水
被 告 楊文風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102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3
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備註:被告楊清水係兼被告楊文杰之訴訟代理人,是否亦兼其他
被告楊林玉盆、楊錦福、楊素娟之複代理人?請具狀說明,或逕
提出被告楊林玉盆、楊錦福、楊素娟之
委任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國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