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33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33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鈺羚 上列上訴人林鈺羚與被上訴人麗福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500,000元,應徵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6 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6 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