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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惠麗蓉即惠玉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454,403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7,4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,440元,並應 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 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美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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