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5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惠麗蓉即惠玉花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454,403元,應徵上訴
裁判費7,4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,440元,並應
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
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世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美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