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49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利俊祥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大瑞門窗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佩玤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
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01年4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
,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1件
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份
在卷可稽
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呂麗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