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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簡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簡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俊祥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瑞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佩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01年4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,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1件 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 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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