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9號
原 告 卡士柏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瑞芸
訴訟代理人 陳鎮
律師
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律師
被 告 柏鐿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珮鈴
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下午4時整,
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慧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