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46號
原 告 衛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邱麗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沛滋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之
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之牌照
2面、行車執照1枚及新臺幣(下同)32,737元,其客觀價值合計
應未逾10萬元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慧貞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