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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0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046號 原   告 衛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邱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沛滋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之牌照 2面、行車執照1枚及新臺幣(下同)32,737元,其客觀價值合計 應未逾10萬元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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