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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048號 原   告 冠益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吉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劉靜瑤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75, 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3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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