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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0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差額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084號 原   告 林海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谷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68,438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而其中加 班費66,918元部分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所定給付工資之訴, 爰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2分之1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1,418元【計算式:⑴應暫免之裁 判費:1770×66918/168438×1/2=352(元以下4捨5入),⑵全 部裁判費1770-應暫免之裁判費 352=1418】。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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