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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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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130號 原   告 均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鍀隆工業社即李光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387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,190元,並補正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李光宇之戶籍謄本上開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如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美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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