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167號
原 告 三易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素美
訴訟代理人 林育宏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千久餐飲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218號)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,410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1,000元,扣
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
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文燦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