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17號
原 告 威麟磁藝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家銘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薛玉枝發
支
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1791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000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徐右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