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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222號 原   告 童淑媛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寬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原  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  )46,0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   裁判費1,000元,惟因本件係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,依勞  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前開裁判費之2分之1,   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  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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