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98號
原 告 吳佳紋
5樓
上列原告與
被告山姆雷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施慶鴻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