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73號
原 告 九隆科技光學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志源
上列原告與
被告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4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
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,300元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石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