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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373號 原   告 九隆科技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4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,300元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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