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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4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450號 原   告 群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祥 被   告 喆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喆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648,193元(即2X300000+48193=648193)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,05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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