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37號
原 告 新日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祥安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冠維發
支
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51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,00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
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佳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