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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5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537號 原   告 新日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祥安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陳冠維發支   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512號),被告已於法定  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,000元,依民事  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  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於收  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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