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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544號 原   告 鴻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肯亞太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354,53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,860元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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