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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6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641號 原   告 賴建宏 被   告 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江春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2041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30,000元,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4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,13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。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江春子最新戶 籍謄本(記事欄物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美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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