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41號
原 告 賴建宏
被 告 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
人 江春子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
等發
支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2041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30,000元,依臺灣高
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,應徵
第一審
裁判費4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4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,13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。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
法定代理人江春子最新
戶
籍謄本(記事欄物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世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美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