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37號
原 告 三杰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74,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 條之
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佳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