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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7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737號 原   告 三杰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  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274,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 條之   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。 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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