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27號
原 告 金威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俶朱
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謝志勇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萬元,依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國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