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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8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845號 原  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愛玻麗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31012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03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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